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内容之一,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推动我校课程建设工作,规范课程管理,深化本科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 7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和河北省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本科课程进行分类建设与管理。按照“整合资源、分类建设、逐层提升”的要求,在所有本科课程建设为合格课程的基础上,建成一批示范性强、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优质课程和“一流”课程,以带动全校课程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全面提升学校课程建设质量。
第二章 课程建设的层次和标准
第三条 我校本科课程分为五类进行建设。分别为合格课程、院(部)级优质课程、校级“一流”课程、省级“一流”课程、国家级“一流”课程。
第四条 合格课程
(一)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开设两轮均应达到合格课程水平。
(二)合格课程标准为:
1.教学各环节文件齐全,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授课计划科学合理,教案、考试、命题、试卷及分析,教学总结等材料齐全,并能严格执行。
2.选用的教材质量符合本课程标准的要求,教学参考资料及必要的模型、实物、课件等辅助手段齐全。
3.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测评效果达合格以上。
4.能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意学生素质、能力的培养。教学各环节运行正常,能保证教学质量达标。
5.注重课程课程建设,教研教改有方案及实施计划,能认真贯彻执行,有效果。
6.能组织同门(或相近)课程集体备课,并有相关的记录。
(三)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所承担课程的基本建设、合格评估与审查工作。对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首次开设的课程(简称“新开课”),各二级学院(部)要重点进行合格评估;对于教师首次承担未曾讲授过的课程(简称“开新课”),重点进行合格审查。评估与审查合格的课程,由各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备案;不合格的课程,相关单位应加快整改确保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条 优质课程
(一)优质课程建设主要面向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的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集中性的实践课程,从合格课程中遴选,其所占比例应达到各二级学院(部)所开课程的50%以上,建设周期为1年。
(二)优质课程的基本标准为:
1.在达到合格课程标准的基础上,在以下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在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教学、考试模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效果显著。
2.选用优秀教材,和先进的教学辅助手段,引导学生的自主学习。或编写的教材有一定影响,教材内容不断更新,能反映本学科的最新科研成果和时代特点。
3.初步形成教学团队。课程负责人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有先进的现代教育思想和理念,对教学内容有娴熟的驾驭能力;主讲教师主要由校内教师担任,责任感强、团结协作精神好;教学思想活跃,教学改革有创意,坚持开展教研活动,推动教学改革,成效显著,有校级及以上教研教改项目,在年度教学测评中60%以上授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其余40%教学效果合格。
4.加强实验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课程实验项目开出率达100%,能开发综合研究实验实践项目,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能够进行开放式教学,且效果明显。
5.教学资源建设初具规模,并能经常更新,在教学中发挥较好的作用。
6.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试模式。积极开展考试内容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
7.课程的开设连续在2年以上,每年均有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真实可靠的学生评价材料及校内教学督导组的评价材料。
第六条 校级“一流”课程
(一)校级“一流”课程是指在校内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本科课程。具体分为六类:线上一流课程、线下一流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社会实践一流课程、课程思政一流课程,从优质课程中遴选,其所占比例应达到优质课程的20%左右,建设周期为2年。
(二)校级“一流”课程建设标准为:
1.建设优秀课程团队。建设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且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团队,课程团队老中青结合或以中青年为主,可持续发展性强。强化教学研究,定期集体备课、研讨课程设计,加强教学梯队建设,发挥好“传帮带”作用。
2.优化课程教学内容。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优化重构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强调广度和深度,体现前沿性与时代性,及时将学术研究、科技发展前沿成果引入课程。
3.创新课程教学方法。积极开展启发式、案例式、研讨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强化师生互动、生生互动,解决好创新性、批判性思维培养的问题,杜绝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听的现象。强化课堂设计,杜绝单纯知识传递、忽视能力素质培养的现象。强化现代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的深度融合,杜绝信息技术应用的简单化、形式化。
4.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建有课程网站,完善网络教学资源,包括课程介绍、课程教学团队介绍、电子教材、授课录像、网络课件、案例库、试题库、参考资料等,为学生提供丰富的自主学习资源,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5.优化实践教学环节。注重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不断完善课程实验和实习教学平台,积极开设探究性实验,引导学生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6.完善考核评价形式。以激发学习动力和专业志趣为着力点加强对学生课堂内外、线上线下学习的评价,强化阅读量和阅读能力考查,丰富探究式、论文式、报告答辩式等作业评价方式,加强非标准化、综合性等评价,不断建立完善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机制。
第七条 省级和国家级“一流”课程。从校内“一流”课程中遴选,根据上级的工作布置和相关要求,批准立项后,按相关标准予以建设。
第三章 优质课程和各级“一流”课程的遴选与申报
第八条 优质课程和各级“一流”课程采取申报立项的方式,遴选确认。
第九条 优质课程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本单位课程建设规划组织立项,择优遴选,并报教学科研部复审评估后,予以认定。
第十条 校内“一流”课程的立项工作由教学科研部在每学期初组织开展。各二级学院(部)按照学校下达的“一流”课程申报指标数和申报指南对照申报条件,在本单位的优质课程中推荐,经教学科研部初审、专家评审、校长办公会研究、公示后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校级“一流”课程申报条件
申报课程须至少经过两个学期或两个教学周期的教学运行,在同类课程中具有鲜明特色、良好的教学效果,并承诺入选后将按要求持续改进。符合相关类型课程基本形态和特殊要求的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教学理念先进。坚持立德树人,体现以学生发展为中心,致力于开启学生内在潜力和学习动力,注重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课程教学团队教学成果显著。课程团队教学改革意识强烈、理念先进,人员结构及任务分工合理。主讲教师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学术造诣,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主持有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教学能力强,能够运用新技术提高教学效率、提升教学质量。在年度教学测评中80%以上授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其余20%教学效果合格。
3.课程目标有效支撑培养目标达成。课程目标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培养。
4.课程教学设计科学合理。围绕目标达成、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和多元评价需求进行整体规划,教学策略、教学方法、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设计合理。
5.课程内容与时俱进。课程内容结构符合学生成长规律,依据学科前沿动态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更新知识体系,契合课程目标,教材选用符合教育部和学校教材选用规定,教学资源丰富多样,体现思想性、科学性与时代性。
6.教学组织与实施突出学生中心地位。根据学生认知规律和接受特点,创新教与学模式,因材施教,促进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资源共享、知识生成,教学反馈及时,教学效果显著。
7.课程管理与评价科学且可测量。教师备课要求明确,学生学习管理严格。针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组织等采用多元化考核评价,过程可回溯,诊断改进积极有效。教学过程材料完整,可借鉴可监督。
8.未按要求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课程不可申报。
第十二条 省级、国家级“一流”课程按照上级申报要求,从学校优质课程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课程的管理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实行校、院(部)、系(教研室/课程组)三级管理体制。学校课程建设工作接受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学科研部负责;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所属课程建设的规划、组织、审核推荐和日常检查、管理等工作;各系(教研室/课程组)负责课程建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每门课程均设课程负责人,负责该课程的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包括制定(或修订)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课程教材选用、课程试题库建设、课程教学环节(教案、作业批改、考试、评卷等)规范建设等。
第五章 课程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检查与评估的重点是考核各二级学院(部)对各级各类课程的组织和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教学督导、听课、学生网上评教、教学检查等多种形式对全校各级各类课程进行质量监控,及时收集教学过程中各方面的反馈意见,以促进课程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于每学年末组织开展一次课程建设自查总结工作,同时制订下一学年课程建设工作计划。同时相关情况报教学科研部备案。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制订课程建设五年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课程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以学校、学院(部)立项形式建设的课程,应根据项目要求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开展课程建设、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具体由二级学院(部)负责,教务处组织。
第五章 经费支持与奖惩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作为课程建设经费,用于资助各类课程的建设工作。其中:批准立项建设的院(部)级优质课程一次性拨付建设经费5000元/门;校级、省级、国家级“一流”课程按年度拨付,在建设期内每年分别拨付经费1万元/门、2万元/门、3万元/门。“一流”课程建设经费不叠加,按最高级别划拨。
第二十一条 课程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无计划开支。主要用于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网站建设、教学视频、实验建设的小样制作、试题库、教具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资料费、材料费、会议费、制作费等,其中用于课程组成员的奖励和劳务支出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各类建设课程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建立跟踪评价机制,进行阶段检查或年终考评,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给出评价意见,考评结论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评优、岗位聘任、绩效奖金发放和课程工作量计算等的重要依据。对阶段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取消课程组成员下一年申报各类课程建设的资格,停止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课程建设情况作为对各二级学院(部)绩效考核一项重要指标。各二级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工作,逐步实施已开设课程的合格评估,并加强对二级学院所承担的优质课程、“一流”课程的建设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所发布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