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供我校各专业使用的各类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学校、二级学院(部)教材工作组织机构,实行两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材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学科研部、党建工作部、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等。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教材的工作部署;开展教材规划建设并健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二级学院(部)教材工作;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进行专项审查;组织开展教材建设研究、经验交流等。
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挂靠教学科研部,由教学科研部协调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教材建设与选用工作委员会,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科研副院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系主任、教研办主任、骨干教师等。具体负责本单位教材的建设规划、选用审核、建设评审、推广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教材建设由学校整体规划。鼓励和支持教师编写,尤其是联合行业、企业合作编写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需求的相关学科紧缺教材,组织建设基于信息技术的多介质综合运用的新形态教材,以推进课程教材迭代更新。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综合分析各专业基础、优势及发展需求,制定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八条 教师编写教材须依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教材建设与改革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教师编写教材(含本校教师受邀参加外单位教材编写)需先行教材立项审批,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审核通过,报教学科研部备案后,方可进行编写。同时教材编写人员在教材立项审批前(含本校教师参加外单位组织的教材编写),需经所在部门党组织审核同意并公示5天及以上,方可列为教材编写人员。
第十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教师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
第十一条 坚持凡编必审。教材编写完成,出版前先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对教材进行审查,提出教材评价意见。二级学院(部)审查通过后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教材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集中审核,给出审核结论。未经过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教材,不得出版,不得在教学中使用。
第十二条 自编教材出版后,编写教师应主动提供样书报教学科研部备案,未经备案的教材不允许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材评优活动。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对应的课程统一选用相应教材。其他课程优先选用国家级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优先选用近3年出版新编(修订)高水平教材。所有开设课程原则上必须选定教材,选用讲义、教案替代教材,须以公开出版教材中无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教材为前提。
(三)适宜教学。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同一门或采用同一教学质量标准的课程,原则上选用同一种教材。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学校和二级学院(部)分级管理,选用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部)组织课程主讲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推荐课程教材,并填写《教材选用审核申请表》,列明选用教材的名称、主编、出版社、出版时间、获奖或规划级别等信息,提交所在基层教学组织。
(二)基层教学组织集体讨论同意后,确定备选教材,提交所在二级学院(部)。
(三)各二级学院(部)教材建设与选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确定选用教材,形成本单位教材选用目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学科研部。
(四)教学科研部统一汇总并复核后,报主管校长、校长批示后予以确定。其中各二级学院(部)审核通过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教材和境外教材(国外原版教材,影印版或复印资料等)还需提交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再次进行政治审核。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选用的教材确定后,教学科研部负责对接供应商订购教材,并督促教材供应商将所订教材按时到位,以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学校不统一收取教材预交款。教材供应商每学年初负责驻校预收,每学年末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根据教学需求,各单位教师用书的订购信息要按时上报教学科研部,由教学科研部督促教材供应商统一采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以学生为中心,加强信息公开与宣传。教学科研部于每年5月份和11月份组织开展下一学期教材征订工作,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教材征订信息服务与指导,各二级学院(部)要及时将教材订购信息通知到每一位学生。
第十九条 教材供应由教学科研部负责,未经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学生出售教材及教学参考书,否则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把教材建设作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资助高质量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工作,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材建设研究。
(一)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
(二)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
(三)承担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规划教材或国家级协会组织评选的行业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市厅级科研课题。
(四)承担其他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的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校级科研课题。
第二十二条 教材编审完成,且公开出版发行,参照学校《科研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同时其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校教材工作委员会、二级学院(部)教材建设与选用工作委员会对教材工作开展检查监督,相关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体系。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使用、出售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原《教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