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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试 行)

    发布日期:2019-09-16    发布: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以下简称通选课)管理,提高开课质量和效果,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二条 应有利于学生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素质的培养、拓展学生的问题意识与国际视野,强化学科交叉、专业融合,拓展学生的知识面。

    第三条 应强调课程内容的价值引领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引导。

    第三章 开课程序

    第四条 课程开设由教师自行申报,二级学院(部)初审,学校复审。通选课教师填写《河北工程技术学院通识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并附课程教学大纲,连同《河北工程技术学院通识选修课开课计划表》一并提交,经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查,院长签字同意后,由各二级学院(部)统一交至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 每学期末由教务处发立项通知,并对新开课程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开设。审核通过的纳入学校通选课程库,在下学期初向学生公布组织学生选报。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对新开课任课教师资格和授课水平把关,并组织试讲,试讲通过后方可开课。

    第四章 开课要求

    第七条 开设通选课的教师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对所开设课程有一定研究,课程任课教师也可从校内外聘请。

    第八条 原则上1名教师1学期内开设1门课程,若同一二级学院(部)有2名以上教师相近或相同,建议分学期开设,只要选课人数能达到开课要求,允许同一门课程开设多个班级。

    第九条 同一门课程可采用多个教师分段上课的形式,也可多个专题综合成1门课程。二级学院(部)指派一名教师作为牵头教师,负责课程整体安排和课程考核。

    第十条 通选课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天第8节课后或周末。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人数每班编排不得少于50人(特殊课程除外),若选修学生数不足50人则不开班。对于连续3次未能开设出来的课程,取消其开设资格。

    第五章 学生选课

    第十二条 每学期第12周,学生登录通选课系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兴趣选择1门课程,选定后48小时内不允许变更。

    第十三条 开课后1周内,学生按教务处要求可选择退课,重新选课。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通选课不能与本人已经修过且取得学分的课程重复,如有重复,不计入通识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要求参加课程各环节的学习活动,并严格遵守课堂纪律。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擅自补选、改选或退选,未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补选、改选或退选的学生,均不计成绩。

    第六章 教学考核

    第十七条 教学要求

    (一)通选课课时一般为32学时或者16学时,学分分别计2学分和1学分。

    (二)通选课应当具有较系统的教学内容,对提升学生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学生科学思维能力具有显著作用。

    (三)教学方式重在启发思维,掌握方法,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使用先进教学手段,提倡运用案例教学、项目驱动、社会实践、课堂研讨等多种教学方法。

    (四)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授课计划、编写教案,认真备课,并根据授课计划进行授课。

    (五)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规范,不得无故调课。确实需要调课者,按照调停课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 考核要求

    (一)通选课考核原则上要求至少包含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考核要求及试卷整理参照必修课要求执行,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特点自行决定。学生修读合格后,可获取规定学分。

    (二)学生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三)本校开设的通选课不设置补考。

    第十九条 成绩管理

    通选课任课教师在考试后1周内将考试成绩登统在选课系统内。成绩纸质版及电子版报教务处成绩管理员存档。过程性考核及期末考试资料由任课教师整理,按照必修课要求装订归档至课程开课二级学院(部)。

    第七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负责通选课教学质量的监控,教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通选课的教学状况进行监督,对学生反映强烈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课程取消下学期开课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统筹规划,力争开设的课程代表本学院最高水平,要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加强对课程的质量管理,保障通选课教学质量。学校机关行政人员开课按照课程类别划归相应二级学院(部)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选课教材(讲义),由任课教师提出书目,学生自愿购买,任何人不得强迫。需统一购买的,确定数量后,经开课单位审定,报教务处统一采购(刊印)。

    第二十三条 通选课课时量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