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包括我校自建和校企共建的各级各类教学用实验室。各类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细化检查项目内容,明确责任人及检查方法、方式、范围、频次。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四条 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中,校长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实验室管理人员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教学科研部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学校校长与二级学院院长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二级学院院长与本学院分管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二级学院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程并要求分管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管理人员签订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有关人员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 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 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
4.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教学科研部,由教学科研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 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二级学院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
3. 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 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院长和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学院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学院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学院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十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的建设。
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的执行。
3.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4.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5.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 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 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 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应急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度,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才可进入实验室,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展实验。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得堆放与实验室内容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二查、三防、四关(查电路、查仪器设备;防火、防盗、防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并定期检查更新。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连续工作超过24小时的设备,应派人轮流值班。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立实验室检查管理制度,做好日常检查、节假日前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如实填写相关记录,减少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每天检查做好记录。
第四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配合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实验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在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人员、资金,期限完成整改。安全隐患尚未消除时,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学院应当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对所涉实验室进行“封门”处理。实验室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应急机制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处,严格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