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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严肃处理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1    发布:     浏览次数:


    各二级学院

    为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防范和惩治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现就严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术不端行为认定范围

    本通知所指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改变成果类型或形式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伪造实验数据、调查结果、参考文献等关键信息

    (三)篡改原始数据、研究结论或相关佐证材料

    (四)由他人代写、代改毕业设计(论文),或通过买卖、中介等方式获取毕业设计(论文)。

    (五)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核查标准

    学校将坚持“预防为主、技术辅助、人工复核、程序规范、结果可溯”的原则,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核查机制。所有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须通过学校指定的检测系统进行复制比检测,原则上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5%。对检测结果异常、内容存疑或被举报的论文,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人工复核,重点审查其原创性、数据真实性、引注规范性及作者独立完成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学生提供原始实验记录、调研数据、代码源文件等支撑材料。

    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措施

    凡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文字复制比未达答辩要求的,按规定取消或暂缓答辩资格,成绩按不合格认定。

    (二)存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作品、伪造数据情节较轻等情形,未获学位者,责令其修改论文(设计)、延期答辩。已获学位者,责令其修改论文(设计),并视其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其已授学位、学历。

    (三)存在购买、由他人代写、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情节严重等情形,未获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同时对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在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已获学位、学历者,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已授学位、学历,并注销学位证书、学历证书,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四)为他人代写、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本校在读学生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在职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属于其他学校在读学生或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由其所在学校或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五)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设计)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全校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记过处分。

    四、工作要求

    各二级学院需加强学术诚信教育,组织指导教师和学生专题学习本通知及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与后果。

    学生应自觉恪守学术诚信,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任务,主动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与指导,如实提供研究数据和相关材料。

    指导教师是毕业论文(设计)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是否遵守学术道德和符合学术规范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指正并责令修改。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加强学术诚信教育,规范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程序,落实毕业论文(设计)审查制度,采取措施预防作假行为。





    终审|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