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
(试 行)
校发〔2022〕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建设和管理,营造真实的创业环境、良好的创业氛围,培育广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园是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通过提供创新创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平台,规范引导园区内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实践,使其在经营管理、资本运营、团队协作、公共关系、风险竞争、法律契约、开拓创新等方面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孵化园是隶属于教学科研部的二级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孵化园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创新创业团队遵守园区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受理创新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指导创新创业团队进驻孵化园。
(三)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成功人士等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发布孵化园办事流程、创新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
(五)定期开展“创新创业沙龙”活动,组织创新创业团队分享心得,交流经验,提升技能。
(六)负责孵化园宣传、对接校外创新创业组织机构及市场推广。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入驻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入驻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是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和毕业未满2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
(二)项目所有成员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能吃苦耐劳,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且具备一定的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符合国家政策、法律。
(四)有详细、操作性较强的计划书。
(五)无知识产权纠纷。学生主持承担的项目如果采用他人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的,必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意见方可申报;属学生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有相应证明材料。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办的创业项目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第五条 优先入驻项目
(一)凸显学校学科专业特色或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的项目。
(二)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或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
(三)有较成熟的科技创新型项目(如获得国家专利等)。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且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有运营项目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和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的项目。
(五)结合精准扶贫、农村振兴等方面的创业项目。
第六条 入驻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填写好《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入驻项目申请表》,连同所附证明材料,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汇总,择优推荐到孵化园。孵化园不接受学生个人直接申报。
(二)孵化园组织专家对申请入驻项目进行路演答辩。
(三)入围的项目统一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孵化协议,入驻基地。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申报入驻孵化园时须提交以下纸质和电子文本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负责人及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负责人及合伙人学生证复印件(已毕业学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申请表》。
(四)已经注册公司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股权架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有效参考材料复印件(如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大赛获奖证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涉及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 运行模式
第八条 设立孵化园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政府支持、社会赞助和学校自筹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教学科研部(孵化园)负责管理和审批,财务部核发。主要用于孵化园建设、优秀入驻项目资助、创新创业奖励、创新创业指导服务补贴、创新创业研究、专家库建设等。
第十条 凡评定为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给予一定的项目扶持资金。项目负责人凭票据、本人身份证,教学科研部(孵化园)审批,财务部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原则上入驻项目在园区孵化期为1年,重点扶持项目和已注册大学生企业为1年半。若有特殊情况,经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孵化园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入驻协议》。
(二)遵守学校和孵化园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用水用电、财产和人身安全,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考核与评估
(一)项目入驻后,各项目团队要对各自的运营状况进行月总结,并报孵化园备案总结报告,孵化园对入驻项目每季度进行考核。
(二)考核主要是按照日常管理、创业工作场地布置、安全情况、运营材料上报、运营情况监测、支持配合工作等6个方面进行,并对其经营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系统评估。
(三)评估考核将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实行评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5~100分(含85分)为优秀,70~84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入驻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未按要求在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办公场所经常处于空闲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孵化基地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入驻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或将场地转租者。
7.因安全问题,受到2次以上警告者。
8.因卫生问题,受到3次以上警告者。
9.连续3个季度考核优秀,给予“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优秀项目”荣誉称号,颁发一定奖励,并优先向上一级孵化基地推荐。
第十四条 项目退出
(一)协议期满退出。
(二)孵化成功后退出。
(三)勒令退出
1.连续2个季度考核不合格。
2.项目中止。
3.入驻项目不再需要使用基地提供的场所。
4.其他必须退出基地的情况。
孵化园将提前3周向需退出项目团队发放《退出孵化园通知书》,入驻项目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周内,必须撤出自备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视为自动放弃自备设备设施,孵化园有权对其处理。
第十五条 入驻项目均不得以学校或孵化园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若签订合同确需孵化园提供证明材料的,须经孵化园进行合法性审查,严格审批。
第十六条 作为入驻的创新创业项目,在孵化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申报注册登记前须报告孵化园。
第十七条 入驻项目办公室的使用、分配、调换、清退,孵化园室内各类设施维修以及相关资料归档由孵化园负责。
第十八条 孵化园公共区域卫生归口后勤工作部负责,其他区域由孵化园和入驻项目团队负责,安全工作部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