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教育科学研究成果鉴定评价机制,加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验收管理,全面提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质量,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工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规划办”)受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课题成果的基本要求、鉴定标准和管理程序,负责所有规划课题的结题验收和课题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条 课题成果鉴定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和市、高校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为两级鉴定组织单位。省规划办负责重大课题和资助课题的成果鉴定;受省规划办委托,各市、高校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类别课题(含小微课题)的成果鉴定,其组织管理、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接受省规划办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本细则由总则、课题成果要求、免于鉴定成果条件、申请与受理、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程序、结题验收、成果推广与应用、奖励与处罚、附则等部分组成。
第二章 课题成果标准
第一节 课题成果要求
第五条 课题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重大课题、重点资助课题成果要突出对教育决策的参考价值和对教育实践的应用价值;在教育类期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其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主体部分至少被省教科所编辑的《教育决策参考》采用1篇。
二、一般资助课题成果要注重其学术研究水平和实践应用价值;在教育类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
三、其他类课题成果要突出对教育教学实践问题的解决。在教育类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提交反映课题实践价值的研究报告、案例分析、行动研究报告、典型教学设计及校本课程方案等成果材料。
第六条 课题主持人至少为1篇代表作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与研究主题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七条 研究成果必须源自课题研究。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等不得作为课题研究成果。
第八条 课题成果认定说明:
一、 课题研究论文、著作类成果在发表或出版时须注明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等课题标识。没有注明成果标识的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二、发表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相当于发表教育类期刊论文2篇。
三、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被省教科所编辑的《教育决策参考》采用,相当于发表教育类期刊论文2篇。
第二节 免于鉴定成果条件
第九条 为鼓励优秀课题成果,减少重复工作,课题研究的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包括: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获得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以上奖项名称应与课题名称对应,课题主持人须为第一获奖人。
二、课题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三、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中国社会科学》《教育研究》《心理学报》发表,并具有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明确标识,课题主持人为第一作者。
四、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被省教科所编辑的《教育决策参考》采用,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五、课题成果开发并正式出版为由国家审定的国家规划教材或在全省推广使用的地方教材,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六、一般课题成果在《教育实践与研究》等教育类期刊上发表,并具有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明确标识。
第十条 申请免于鉴定的课题成果,需在填写《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免于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套。
第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要保证所提交的课题成果鉴定材料真实可靠。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主持人提交的课题成果鉴定材料,在被核实的课题成果鉴定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在《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免于鉴定申请审批书》上签字,并签署单位意见,然后,报送至市、高校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市、高校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将审核、签署意见后的《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免于鉴定申请审批书》报送至省规划办秘书处,由省规划办秘书处提交省规划办审核,办理相关结题验收手续;免于鉴定申请未获批准的,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成果鉴定申请,由鉴定组织单位组织鉴定。
第三章 课题成果鉴定过程
第三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在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及时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成果鉴定申请,填写《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
第十四条 申请课题成果鉴定的条件:
一、已经完成《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二、最终课题成果由课题主持人主持完成并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三、课题研究论文、著作类成果已经发表或出版。
四、相关证明材料已经准备齐备。
第十五条 报送课题鉴定材料要求:
课题主持人提出成果鉴定申请,须向鉴定组织单位提交3套《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审批书》(课题主持人需填写相关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课题成果概述和课题组主要成员名单)。另需报送如下课题成果鉴定材料1套及其电子版材料,并保证所提交的课题成果鉴定材料真实可靠。
(一)课题立项原始资料:1.《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2.《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3.重要变更的申请及获准批复。
(二)课题研究过程材料:4.开题论证报告5.中期研究报告6.课题调研计划、调研问卷设计、典型案例、课程和课件等。
(三)课题成果主件及证明材料:7.成果主件(研究总报告)8.成果附件的复印件(书稿及合同、著作、已发表的研究论文)9.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被《教育决策参考》采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主持人提交的课题成果鉴定材料,要在被核实的课题成果鉴定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在《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上签字,并签署单位意见。
第十七条 鉴定组织单位受理要求:
鉴定组织单位对课题主持人报送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鉴定组专家人选、鉴定方式、鉴定时间和鉴定地点等事宜,签署鉴定申请批复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课题主持人;同时将通过鉴定申请的课题成果材料(成果主件、成果附件的复印件、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寄(送)达鉴定专家。
第四节 鉴定机构
第十八条 省和市、高校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作为鉴定组织单位,要建立鉴定专家资源库。组织课题成果鉴定时,鉴定专家由鉴定组织单位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确定。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委托课题主持人自行选择鉴定专家。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制。省级或市级、高校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和任务,适时组成成果鉴定专家组。每次专家组鉴定专家为5至7人,课题组成员(含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人员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一般不能超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所属学科和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二、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和相关材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三、会议鉴定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要求。
五、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二十二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鉴定过程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的约束,接受社会、鉴定组织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一、遵守鉴定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自己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二、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不将被鉴定成果泄露给他人。
三、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露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五节 鉴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课题成果鉴定主要从价值性、创新性和规范性等三个方面,对照《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评价参照指标》,对课题成果进行综合评价、赋分,确定成果的评定等级。成果的评定等级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
一、价值性(40)
(一)研究成果的主体内容被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层采纳、转化为领导决策的情况。
(二)研究成果对解决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产生影响及其应用与开发推广前景情况。
(三)研究成果的前沿性、公开发表的理论成果对推动学科建设作用及其在学术界产生的影响情况。
二、创新性(40)
(一)成果对拟解决关键性问题的突破情况。
(二)研究领域的开辟、创造性地提出新的学术观点并为学术界所认同情况。
(三)丰富和发展某种重要的教育理论、在理论界产生影响情况。
(四)研究方法和技术的创新性情况。
三、规范性(20)
(一)概念界定、论证逻辑性情况。
(二)研究设计、实施规范性情况。
(三)研究目标明确性和研究内容具体可行性情况。
(四)研究报告撰写规范性、研究过程完整性和研究成果、社会效应、问题讨论等阐述情况。
(五)采用的资料、样本的选取、数据可信度情况。
(六)参考文献引证的规范性情况。
第六节 鉴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会议鉴定、网络鉴定两种方式。重大课题和资助课题必须采取会议鉴定方式,其他类别课题可采取会议鉴定或网络鉴定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议鉴定
一、鉴定会议由鉴定组织单位主持,鉴定组组长负责。
二、鉴定组织单位在会议鉴定前7天,将被鉴定的课题成果材料寄(送)达鉴定专家。鉴定专家须预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阅,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三、课题主持人汇报课题研究计划的执行、课题成果的内容、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情况。
四、鉴定专家提问,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
五、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通过鉴定,确定成果评定等级,形成专家组集体鉴定意见,并向课题组反馈。
六、鉴定组专家在《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审批书》上填写个人信息和鉴定意见,并签名。
第二十七条 网络鉴定
一、课题成果鉴定申请获批后,鉴定组织单位将被鉴定的课题成果材料、《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评价参照指标》《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专家意见表》《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审批书》、指定的鉴定组组长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通过网络发送给鉴定专家。
二、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鉴定材料基础上,提出专家个人鉴定意见,填写《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专家意见表》,通过网络发送至鉴定组长。
三、鉴定组长汇总鉴定组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集体鉴定意见,同时给出成果评定等级和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再反馈至其他鉴定专家。
四、鉴定组形成一致的成果评定等级和鉴定意见,填写《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审批书》,与《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专家意见表》等材料,一并提交鉴定组织单位。
第二十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根据专家鉴定组鉴定意见和成果评定等级,确定成果的评定等级和是否通过鉴定,在《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将鉴定结果反馈给课题主持人。
第二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需说明理由,并由各市、高校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规划办批准,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同一课题研究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三十条 对未通过鉴定的课题,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课题主持人支付。同一课题研究成果只能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资助经费课题成果鉴定所需费用从课题经费中列支;其他课题成果鉴定费用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或课题组承担。
第四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推广
第七节 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对课题成果鉴定通过的课题,课题主持人根据鉴定组织单位审批意见,填写《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验收审批书》,共3套纸质材料,报送到市、高校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由各市、高校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对课题成果鉴定通过的重大课题、资助课题,课题主持人按要求撰写“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要报”,作为结题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成果要报”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 各市、高校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需将3套纸质“成果要报”及电子版,连同签署意见后的《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审批书》《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验收审批书》3套纸质材料,一并集中报送至省规划办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其他类别课题如一般课题(含小微课题)等,通过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发现确有学术和实践价值的,市、高校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可责成课题组按要求撰写“成果要报”,并推荐至省规划办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省规划办秘书处从课题任务完成、取得成果、鉴定程序、成果鉴定、成果评定等级和“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要报”撰写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报省规划办审批。
第三十七条 对初步审核意见,省规划办集体研究,形成审批意见。对确认可以结题者,省规划办在《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验收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办理结题手续,并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颁发《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通过鉴定组织单位发放给课题主持人。
第三十八条 对重大课题、资助课题,省规划办每年组织两次鉴定与结题验收,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省规划办办理其他类别课题结题手续的时间为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各市、高校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结题材料和申请免于鉴定的结题材料,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八节 成果推广与应用
第四十条 课题成果鉴定通过并结题验收后,省、市、高校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及各课题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促进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广,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引导舆论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课题组应及时按“成果要报”格式编辑研究成果,并经市、高校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送至省规划办秘书处;省规划办及时宣传、推广课题研究最新成果,保证课题研究的实效性。
第五章 其 他
第九节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通过免于鉴定的课题成果的主持人,在后续申请评审时,优先立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三、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四、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题均未获通过。
五、课题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六、在课题鉴定和结题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上述情形者,课题主持人和依托单位应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项的课题,由省规划办进行通报批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四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受委托管理机构把关不严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委托鉴定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经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扩大会议研究通过,自2018年5月23日起试行,试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七条 各市、各有关高校教育科学规划管理部门遵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逐步实施课题成果鉴定和课题结题验收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规划办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
2.《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申请免于鉴定审批书》
3.《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审批书》
4.《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专家意见表》
5.《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评价参照指标》
6.《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7.《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验收审批书》
8.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