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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及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20    发布:     浏览次数: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及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


    院字〔2017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鼓励我校大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和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我校总体参赛水平,扩大学校对外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者、论文发表者、作为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的学生及指导教师予以奖励,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对经学校审批同意,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等竞赛活动获奖,或发表论文,或作为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的学生及指导教师予以一定的奖金奖励。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及科技创新活动按照以下类别对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A:国家部委或省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等主管部门举办的“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

    B类:国家部委及其所属的司局或省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等正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生单项学科竞赛。如: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全国高校“创意 创新 创业”电子商务挑战赛、全国机器人及人工智能大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全国数学建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

    竞赛级别

    指导教师

    国家级

    一等奖

    3000

    6000

    二等奖

    2000

    5000

    三等奖

    1000

    4000

    一等奖

    1000

    1000

    二等奖

    800

    800

    三等奖

    500

    500

    C类:国家级学会、团体、国家教指委、行指委,或国际知名学会、团体举办的学生单项学科竞赛。如: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外研社全国大学生英语系列赛、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两岸新锐设计竞赛、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等。

    竞赛级别

    指导教师

    国家级

    一等奖

    3000

    6000

    二等奖

    2000

    5000

    三等奖

    1000

    4000

    一等奖

    1000

    1000

    二等奖

    800

    800

    三等奖

    500

    500

    D类:河北省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等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学会、团体举办的河北省创新方法大赛、河北省大学生程序设计比赛、河北省金融科技赛、河北省大学生文化创意设计大赛等。

    竞赛级别

    指导教师

    一等奖

    1000

    1000

    二等奖

    800

    800

    三等奖

    500

    500

    一等奖

    400

    400

    二等奖

    300

    300

    三等奖

    100

    100

    E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SCIEIISTP论文(国外)、学校认定的权威刊物论文、核心期刊论文(以当年使用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界定为准),根据学校科研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F类:优秀组织奖,用于表彰在各项重要创新实践活动中工作出色的部门(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评选指标主要包括创新活动开展次数、学生参加人数比例、创新成果数、竞赛获奖作品数及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等。

    第四章 奖励及申报

    第四条 由财务处编列每年大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及科技创新活动经费专项预算。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院赛选拔赛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可列入各单位专项费用预算。学生作为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论文发表的奖励经费由学生经费统筹预算,由活动组织单位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学校主管领导批示后发放。

    第五条 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赛前应填写《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申请表》,并附相关比赛通知等材料,于竞赛之前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备案,经同意后方能代表学校参赛,获奖才可依此办法奖励。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以河北工程技术学院作为唯一(或第一)单位的职务发明性质申请,且在申请时必须经科研办公室备案,否则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奖励的申报,以证书、文件、发表的论文或专利授权的原件为依据。一般申报的时间为每年121日至125日,由获奖者或指导教师提供原件、复印件和电子扫描件,填写奖励申请表,并向原审批部门报送获奖材料,由原审批部门提出奖励意见;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人、论文发表者由科研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

    第七条 参加省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获奖者,公开发表作品、科研成果或发明创造者,可奖励一定数量的创新性学分和综合测评分。

    第八条 对上述颁发的各种奖励须公示3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向提出奖励意见部门反映,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受理部门应对提出异议者予以保护,对诬告他人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通过剽窃或弄虚作假获取奖励的行为,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的限制,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并严肃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同一类或分区选拔的比赛、竞赛重复获奖者只按最高奖项奖励。

    第十条 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比赛,取最高奖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多人合作参赛或多个教师指导的,以参赛项目为单位发放奖金,奖金发给第一排名的学生及第一排名的指导教师,由第一排名的学生及第一排名的指导教师分配奖金。

    第十二条 奖励级别的认定以获奖证书(文件)上的单位盖章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