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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18    发布: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其建设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和我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原则

    第二条 以学校办学定位为依据。全面落实学校应用型办学


    定位,不断优化“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切实提升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力。

    第三条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国家特别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瞄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对接产业链、创新链,不断增强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和服务地方的能力。

    第四条 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不断加大教学投入,全面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集中精力重点建设一批省内有特色,能够较好代表和体现学校办学水平且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优势特色专业、一流专业。

    第五条 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不断创新校企合作育人的体制与机制,拓展深度和广度;以校企共同研究制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构建课程体系、开发教材更新教学内容、组建教学团队、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实施人才培养和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为重点,全面推进校企合作育人,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可持续提升。

    第三章 专业建设的类型

    第六条 专业实行分类建设动态管理。

    新办专业,指设置后尚未有毕业生的专业;合格专业,指通过省政府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基本办学条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能较好地满足教学需要,培养质量符合目标定位并得到较为广泛的社会认可的专业;优势特色专业,指合格专业经过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不断提升,专业优势明显、专业特色鲜明并能有效促进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专业办学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并能对学校其他专业建设起到较好的引领与示范效果的专业。

    第七条 优势特色专业优先遴选校内一流专业,并择优推荐省级、国家级一流专业。

    第八条 新办专业、优势特色专业、一流专业是学校的重点建设专业。

    第四章 专业建设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明确专业定位与培养目标。树立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科学确定本专业具体的服务面向、发展定位、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改革思路,制定明确的专业建设目标和路径。

    第十条 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对标国家、行业的专业办学标准,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形成自身特色和优势,探索开展跨专业培养、产学合作培养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成效显著,有具体的改革成果。

    第十一条 重视建设课程资源。深化课程体系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课程资源丰富,建有不少于3门覆盖思想政治、通识教育、学科专业、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校级及以上的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混合、虚拟仿真和社会实践等类型的一流课程、精品课程。加强教材研究和编写,建设一批规划教材,强化教材管理,选用“马工程”、国家规划教材等优质教材。

    第十二条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课堂教学革命,积极探索适应线上线下教学融合发展的教学新范式。打造“金课”,淘汰“水课”。积极推广小班化教学、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因课制宜采取大班和小班、长课和短课有机结合的方式开展课堂教学,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案例式、参与式教学。积极引导学生自我管理、主动学习。推进学业成绩评价改革,加强教学过程中的考核,提高学业评价的全面性和科学性。校级及以上改革成果不少于3项,课堂教学改革覆盖面达到专业课程的30%以上。

    第十三条 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素质评价的第一标准。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生师比基本达到国家办学标准。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落实教授给本科生授课制度,实行老中青“传帮带”,不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积极开展教师培训、访学研修,加强“双师双能”型、创新创业型教师队伍建设,实现教师与行业企业、实务部门的专家双向交流与互聘。“双师双能”型教师占专业专任教师的比例达40%以上,至少拥有1名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1个校级及以上教学团队。

    第十四条 强化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完善实践育人、协同育人机制,实现校企之间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制订、教师队伍双向交流、科研项目共同参与、成果效益多方共赢的良性循环。优化实践育人平台,建有至少8家稳定的、实质性的校外基地,且利用率高。实验室向本科生全面开放,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组织和支持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创业竞赛等,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申报专利,提高科学素养,培养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 建立高质量保障体系。全面落实本科专业教学国家质量标准,构建专业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并完善涵盖基础办学条件与办学理念、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培养过程与学生发展等全面系统的评估机制。健全教学效果保障体系,加强教学效果考核,实现课程对毕业要求达成的有效支撑。定期跟踪调查毕业生质量信息,学生就业率、对口就业率高于地区平均水平。建立课程教学目标、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六条 凝练并培育专业特色。注重凝练培育专业特色,能有效促进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五章 专业建设的评估与认定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分类开展专业评估,保证专业建设与改革成效,根据评估结果对各类专业进行认定。

    (一) 合格专业

    新办专业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并获得学士学位授权者,自获得授权的下一学年度起即为合格专业。

    (二)优势特色专业

    1. 学校设立优势特色专业和校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着力培育专业优势和特色。其中:优势特色专业从合格专业中遴选,校级一流专业从优势特色专业和体现学科、技术前沿的新兴专业中遴选。

    2. 校级优势特色专业和校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建设期满,接受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达到建设标准,予以认定。

    3. 省级及以上一流专业项目,建设期满接受项目批准单位的评估验收,获得通过者,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相关专业对标专业认证标准进行建设。经过评估初步或基本达到专业认证标准的专业,认定为校级优势特色专业。

    第六章 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管理、规划和统筹,实行二级学院领导下的系主任负责制。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专业建设工作的咨询、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专业建设重要工作事项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咨询、审议与决策;教学科研部是专业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负责专业建设的规划与组织;系主任是专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所有专业必须根据实际制定专业建设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按方案和计划推进专业建设与改革工作。专业建设方案与计划需报教学科研部备案,重大改革方案需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视新办专业建设与管理。新办专业获批当年必须按照省学位办要求先进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备案首届学生毕业时,需接受省学位办组织的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抽检;在没有毕业生前,每年均应接受学校年度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优势特色专业和一流专业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立项方式予以确认和建设。未来三年内学校将分批次遴选50%左右的专业立项为校级优势特色专业点,40%左右专业立项为校级一流专业建设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对新办专业优势特色专业和省级、国家级优势特色专业在建设期内给予相应经费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办专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通过前,每专业每年拨付2万元。

    (二)优势特色专业。建设周期为三年,每专业每年拨付5万元。

    (三)校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周期为三年,每年拨付8万元。

    (四)省级和国家级一流专业在规定建设期内,每专业每年分别拨付8万元、15万元。

    (五)专业建设经费按最高级别划拨,不累加;实行专款专用,分期拨付,定期检查,严禁挪用。主要用于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业创新训练、对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以及专业评估等所需要的必要支出。各专业系主任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各二级学院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教学科研部、财务部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新办专业和获准立项的优势特色专业、一流专业建设项目,应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教学科研部组织的检查与评估,学校将以此作为划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的依据对于建设不力者限期整改,待整改合格后再划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专业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填报和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各专业需按学校要求采集、填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并在数据统计分析及专业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质量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进一步建立激励约束性机制,引导专业建设与改革。对取得良好建设成效的专业,优先支持;对在专业体系中起着支撑性作用的基础性专业,积极扶持;对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与改革任务、实现建设目标的专业,将视情况分别处以专业预警、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撤销专业,并按学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追责。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所发布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2021年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