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   实践教学
  •   >   实习实训
  •   >   正文
  • 实践教学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04    发布:     浏览次数: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 行)


     校发〔2022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促使我校人才培养有效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学科专业与地方产业行业有效对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与学校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挂职锻炼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双方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培训、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第二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条件

    第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位于石家庄及河北省内周边地区,发达省份及长三角、珠三角;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照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地点。

    (二)企事业单位的规模不限,但必须有确定的合法经营范围和相对稳定的业务。

    (三)能够提供与我校专业对口或相关的岗位(岗位群),能接受我校一个或多个专业的若干名学生进行企业实践教学活动。

    (四)愿意与我校签订校企合作相关协议,并依法保障学生权益。

    第四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达到下列标准可申请作为优质示范基地:

    (一)基地建立时间原则上达3年以上(含3年),接受实习(实训)学生达3届以上(含3届),接受实习(实训)学生数及周期有一定规模。

    (二)与学校专业、专业集群或学科专业群契合度高,能满足学生不同阶段的企业实践教学要求,具备开展“真题真做”毕业论文(设计)的条件。

    (三)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管理队伍,对学生实习(实训)工作高度重视,实习(实训)质量高,学生收获大。

    (四)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在教师挂职学习、教研科研、技术研发、专业课程共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方面深度合作,校企协同育人成果丰富。

    (五)在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能为学生提供有行业竞争力的合理补贴。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五条 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依托共建单位共同建设,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实习(实训)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和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优化实习(实训)教学模式。共建双方共同制订校外实习(实训)教学的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实现校内培养和岗位训练的高度融合。

    第七条 建设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指导教师队伍由共建双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建。通过主辅授课、挂职锻炼等有效措施促进指导教师队伍的相互交流,共同参与实习(实训)教学过程,不断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八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共建双方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基地实际情况,共同制订学生实习(实训)阶段的考核方法与考核手段,共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共同对学生在实习(实训)基地学习阶段的培养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 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共建双方共同做好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立完善校企全方位协同育人机制。共建双方积极探索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等多种形式的深度合作,努力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实习和就业相结合,切实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促使双方协同发展。

    第四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部和对外合作部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教学科研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考核评估基地建设和管理质量及经费预算等。对外合作部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拓展、洽谈、签约、挂牌和政策把关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是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维护和使用。各单位要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列入本学院的发展规划,各专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数量须保证每个专业 50%及以上学生的实习(实训);要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发挥其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成果培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基本程序:各单位考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或对外合作部审查协议——校领导审签——签约挂牌——教学科研部备案。

    第十五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后,各单位应对每个基地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一)实习基地介绍材料:含实习基地简介,共建单位介绍、资质证明,基地负责人介绍,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实习项目,适合专业等。

    (二)实习基地运行情况:含每年进入基地实习的专业目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教学计划,实习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学生的实习报告及实习成果,实习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记录等。

    (三)实习基地依托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

    (四)其他协同育人、合作成果情况等。

    第十六条 实习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一)为促进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学科研部将会同有关单位、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基地利用情况;抽调、审查各基地教学档案材料等。

    (二)学校每年末召开1次实习基地建设总结会,各单位应详细分析本学院实习基地作用与效果,撰写工作总结。

    (三)在抽查检查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听取各单位总结汇报的基础上,学校对各单位基地建设与利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在实习基地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将对实习(实训)基地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仍无明显成效的,予以撤销。

    1.考核不合格,成效不明显,不能保证实习(实训)教学质量。

    2.未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开展实习(实训)活动的。

    3.学生在基地实习(实训)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4.合作单位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

    5.连续3年未进行建设和利用的。

    6.其他违反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求的情形。

    (四)合作单位以实习(实训)基地名义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而受到查处的,该基地予以撤销,学校依法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合作到期后,经与合作单位协商,可以续签合作协议书,不续签的合作关系自然解除,实习(实训)基地撤销。

    (六)经考核评估被列为优质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学校将给以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同时对合作单位用人、用工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费用在学生实习经费中列支,按规定使用。